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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4家券商集体被罚!“栽倒”在同一家上市公司
星空体育app下载5月14日,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7张券商罚单,相关罚单均与金通灵保荐督导业务有关。
华西证券保代刘静芳、张然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2016年9月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2019年10月1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举、唐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部分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秋鸣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月28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月28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刘静芳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刘静芳(身份证号码:41**********06)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月28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张然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张然(身份证号码:34**********19)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5月1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通过官微发布声明,表示因其在对金通灵进行年报审计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星空体育。
同一天,远东传动、嘉和美康等十余家上市公司接连发布公告,宣布取消聘任大华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投资者身份采访其中部分上市公司,证实大华所被罚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大华所在声明中表示,对于此次处罚,深感痛心和惭愧,将汲取教训、直面困难、正视不足、解决问题,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金通灵财务造假时间竟长达6年。根据大华所披露,该所上述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即因承接金通灵的年报审计业务。
去年11月20日,金通灵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多家子公司通过多种手段虚增或者虚减营收和利润总额。
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收分别为5.01亿元、5.5亿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亿元、1.48亿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收1.97亿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收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上述处罚内容,已在今年1月3日落地。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江苏证监局官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官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杨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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